索赔富通 中国平安实则“有法可依” 富通与巴黎银行交易暂停,三季报重审后“扭”亏为盈
按照我国政府与比利时政府在1984年签署,并于2005年修订的《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中国平安向富通索赔实则“有法可依”。
律师建议,按照“协定”有关规定,争议当事方应尽可能通过磋商、在必要的情况下通过寻求第三方的专业建议或者通过缔约方经由外交途径进行磋商解决争议。
由于欧洲中小股东的“推波助澜”,富通向巴黎银行出售部分资产一事恐暂难如愿。富通昨日在其官网上透露,因交易搁浅,富通三季报被重审,结果显示净利润(归属于股东)由亏为盈,从之前的亏损1.35亿欧元变成盈利1.52亿欧元。受此消息影响,富通、中国平安股价昨日均一路上扬,巴黎银行股价却难止踉跄下跌的势头。
值得注意的是,多位法律界人士昨日在接受《上海证券报》采访时表示,除能搭中小股东顺风车,事实上,在维护自身权益上,中国平安并非束手无策。按照2005年修订的《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中国平安向富通索赔实则“有法可依”。
平安“有法可依”
“我们注意到,富通的小股东已经向比利时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但作为富通的最大单一股东,平安的损失远远超过其他小股东,却至今没有明确迹象表明其采取了法律行动维护权益,不得不说令人遗憾。”一位业内人士如是感慨。
一直以来被媒体所忽略的是,我国政府与比利时政府早在1984年就签署了《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下称“协定”),并在2005年进行了修订。按照法律界资深人士的说法,“协定”第四条明确规定,缔约各方承诺不采取任何征收或国有化措施,或任何具有直接或间接剥夺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领土内的投资的效果的措施。
按照“协定”,如果是由于公共目的、安全或国家利益的原因需要采取国有化或者征收措施的,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应根据国内法律程序采取措施;措施不应具有歧视性;措施同时应有给予补偿的规定,并且,该等补偿应等于在采取措施或者措施公开之日投资的实际价值。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吴冬律师昨晚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考虑到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比利时政府对富通实行国有化可以说符合“协定”的规定,但是实行国有化的措施及过程应当符合法定的程序以及对中国平安作为富通的大股东进行充分的、公允的价值补偿。 |